月黑雁飛高,允呈夜遁逃,欲將ㄅㄨㄅㄨ逐,大卡搶車道。
上星期的某晚11點多,離開辦公室駕車上了快速道路,行進中突然被左後側的大卡車撞到,原來他要變換車道,可能太累打瞌睡,沒注意到右前方有自小客車,就整個親上來了。
幸運的是,我人沒受傷,下車後跟對方那大卡車司機聊了一下,是個年輕人,態度很好且不斷致歉,雖然我腦中下意識地浮現民法184、191-2、188條文,但見他慌張聯絡老闆,並誠實告知是自己變換車道不當才釀事故,老闆跟他說:「保險會賠,但我會從你薪水扣。」我心想,這老闆真不是省油的燈,還知道民法188條3項的內部求償權:「僱用人賠償損害時,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,有求償權。」
見他又聯絡太太說處理事故會更晚回家,我拍拍他肩膀,要他別擔心,人沒事最重要,且表示他態度很好,我車也舊了,不會進原廠維修造成他負擔,我們互相留電話、加了line就離開了。
隔天在修車廠,維修師傅說要16000元,我打給對方,他說可不可以賠我10000元,因為他剛生小孩⋯我想說那麼晚還在跑車工作,也是艱苦人,就爽快答應了。他又說想分五期給我,因為生活費卡緊緊的,而且這個月薪水已全數交給太太,下個月起才能開始支付⋯我還是答應了,並告知對方「你態度很好,且感覺是個愛家的好男人。這是小事,別讓這事故影響到各自的生活」我想,我的生活不會因為這16000元受到影響,人平安最重要,覺得自己已經夠幸運了。
話說回來,前幾天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第五條條文修正案,增列該條第11款:「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」,以擴張刑法域外效力。
依法務部之意見,因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「一、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」之行為侵害公眾對國家公權力之信賴,故基於「保護主義」原則,擴張域外效力;另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「三、以廣播電視、電子通訊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,對公眾散布而犯之」之行為,係透過廣播電視等無國界之傳播工具犯罪,易為跨國性犯罪所利用,為維護各國共通保護法益之「世界主義」原則,應予擴張域外效力。
至於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」擴張域外效力之基礎為何,法務部及提案立法委員並未說明。
http://lci.ly.gov.tw/…/pdf/09/02/10/LCEWA01_090210_00219.pdf